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 (廳字〔2018〕23 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fā)〔2016〕50 號)、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8〕25 號)、江蘇省《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蘇發(fā)〔2018〕18 號)以及《省教育廳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的實施細則》(蘇教科〔2018〕9 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我院學術誠信建設,提高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維護優(yōu)良學風,規(guī)范學術行為,結合我院科研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誠信是指科研人員實事求是、不欺騙、不弄虛作假,恪守科學價值準則和科學精神的道德品質。
第三條 學術誠信與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護創(chuàng)新積極性和相關責任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以事實為基本依據(jù),并與項目及專項管理、科技經費管理等有機結合,協(xié)調一致。
第四條 學術誠信與信用管理的對象包括我院所有教職工、學生以及其他以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全院學術誠信建設與信用管理工作,承擔學術誠信與信用管理的主體責任,發(fā)揮評議、評定、受理、調查、監(jiān)督、咨詢等作用。
第二章 學術誠信管理
第六條 學院各單位要通過員工行為規(guī)范、崗位說明書等內部規(guī)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對本單位人員遵守學術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guī)定或約定。
第七條 學院有關部門在簽訂人員聘用合同、項目任務書等要約定學術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八條 學院各單位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fā)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加強科研活動記錄和科研檔案保存,完善內部監(jiān)督約束機制。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要充分發(fā)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團隊成員、項目成員、學生的學術誠信管理,對論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shù)據(jù)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
第十條 學院各單位要加強學術誠信教育預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重要節(jié)點須開展學術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各單位應當及時開展提醒談話、批評教育。
第三章 學術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失信行為分為科研失信行為和管理失信行為??蒲惺判袨椋缚蒲腥藛T參與科技活動違反科研誠信規(guī)定的行為。管理失信行為指科研機構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規(guī)定或管理不規(guī)范造成科研失信的行為。
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調查并認定相關主體確實存在失信行為,并依據(jù)失信的輕重給予以下一種或數(shù)種懲戒: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二)撤銷學術職務;
(三)撤銷研究項目并追回研究經費;
(四)暫緩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取消或解聘由此獲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六)取消由此獲得的各種榮譽與獎勵;
第十三條 對失信行為的處理追溯期為3年。對失信人員的處分期限一般為三年至五年,處分期限應在處分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處分期限屆滿后,被處分人可向院學術委員會申請終止處分,經院學術委員會審查,確認在受處分期限內對原錯誤行為有深刻認識,未發(fā)現(xiàn)有新的違法或違規(guī)行為,將報請學院有關會議審核作出終止原處分的決定。
第十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評級按年度進行更新管理,失信懲戒期滿后信用可自動恢復。
第十六條 相關責任主體在信用調查和確認階段對其信用記錄具有申辯權,對已確認的信用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辯,對答復意見不滿意的,可按相關程序向院學術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
2019年5月29日